公告日期:2024-02-01
南方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南方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23 年12月
29 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权益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 年 1 月 31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开会条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南方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律师费 4 万元,公证费 1 万元,合计为 5 万元。
二、本基金的复牌
本基金已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开市起停牌,并将自 2024 年 2 月 1 日 10:30 起复牌。
三、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仍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根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约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表决意见以及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表决意见或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投票或授权,则以最新表决意见、授权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四、备查文件
1、《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公证书》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1 日
附件: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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