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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0 08:03:03 股吧网页版
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20

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 1 号)

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三年十月

【重要提示】

1、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由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根据2022年3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575号)准予变更。

2、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准予合同的变更,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集合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括:收益为负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杠杆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证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的风险、投资者不能正确理解交易方式的风险、影响投资者流动性的风险、集合计划收益为负的风险、估值风险、银行存款提前解付风险、投资者因解约而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可能低于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计付的收益的风险、费率设置有别于常规公募产品的风险等相关风险。本集合计划为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计划、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计划。

4、本集合计划的目标客户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管理人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6、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集合计划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计划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本集合计划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不得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50%,但在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因集合计划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8、本集合计划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
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9、本集合计划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部分管理对象的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本集合计划可能会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改变。

10、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11、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2、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集合计划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集合计划运营状况与集合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0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23年第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 20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 21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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