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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17 09:38:34 股吧网页版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17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修订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 1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10

三、基金的历史沿革......11

四、基金的存续......12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13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九、基金的托管......43

十、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4

十一、基金的投资......46

十二、基金的财产......6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62

十四、 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6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二十、违约责任......8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8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89

二十三、其他事项......90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91

二十五、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128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四)《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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