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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17 09:20:58 股吧网页版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17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投票时间为自 2021 年 5 月 17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 17:00 止。
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021 年 6 月 16 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工作由基金管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共计 340543722.21 份,占权益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4 日)基金总
份额的 70.0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340543722.21 份,反
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总份额的 100%,据此,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从基金资产列支,费用明细如下:

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1万元,合计为4万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6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本次大会议案及议案说明,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6月16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的相关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1)沪东证经字第 7737 号
申请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委托代理人:田慕慧,女,一九九○年二月三日出
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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