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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26 09:06:09 股吧网页版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6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5
六、交易安排 ...... 18
七、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清算...... 20
八、基金资产估值、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9
十一、信息披露 ...... 30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2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 33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4
十五、基金费用 ...... 36
十六、禁止行为 ...... 38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39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 44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45
二十一、其他事项 ...... 47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经营范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和实体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和产品,包括:(1)发起设立基金;(2)基金管理业务;(3)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190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制订。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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