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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10 15:44:21 股吧网页版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30710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10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 1
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6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0
第五部分基金基本情况 ...... 2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认购 ...... 22
第七部分基金的成立 ...... 24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4
第九部分基金资产的托管 ...... 32
第十部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 32
第十一部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 3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资产 ...... 38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4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4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56
第二十部分业务规则 ...... 57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 58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5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5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59
第二十五部分其它事项 ...... 60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民法通则》、《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民法通则》、《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自2004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如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出相应变动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暂行办法》: 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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