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7-08 11:05:36 股吧网页版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 1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5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8
五、基金基本情况...... 19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1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2
九、基金资产的托管...... 29
十、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29
十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30
十二、基金的投资...... 30
十三、基金资产...... 35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36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41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4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44
十九、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48
二十、业务规则...... 50
二十一、违约责任...... 50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5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5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51
二十五、其它事项...... 52

基金合同正文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运作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基金发起人按照《运作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募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4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