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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19 00:05:21 股吧网页版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9


国联安

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
五、基金财产保管......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运作安排......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25
十、基金信息披露......26
十一、基金费用......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0
十五、禁止行为......33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清算......34
十七、违约责任......35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8
二十、其他事项......38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电话:021-38992888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成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银复[1986]175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
(二)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 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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