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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10 09:05:30 股吧网页版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2023年7月10日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10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7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8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0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2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1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18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19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19
十二、基金的成立......20
十三、基金的申购和赎回......21
十四、基金转换......25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25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27
十七、基金的销售......27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27
十九、基金的投资......28
二十、基金的融资......33
二十一、基金资产......33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34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37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38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9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39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43
二十八、业务规则......45
二十九、违约责任......45
三十、争议处理......45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效力......46
三十二、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46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47

一、前 言

订立《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它有关
规定。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本基金契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
规定,若本基金契约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契约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时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契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 义

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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