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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3 07:45:49 股吧网页版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4-11-03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同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同盛”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同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基金同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投票时间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17:00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同盛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2,029,654,504.00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67.66%,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2014年10月3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的表决意见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顺心、张炜玮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2,029,654,504.0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0.0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0.0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12,000
合计 42,000
二、基金同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4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同盛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将自基金同盛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并将于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基金同盛的复牌与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1月3日发布的《同盛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同盛于2014年11月3日上午10:30复牌。
3.关于原基金同盛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基金同盛终止上市交易后,原基金同盛份额持有人转为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持有人。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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