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5-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08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5月6日触发了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本基金将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LOF)(基金场内简称:申万债券)

基金主代码:163112

基金交易代码:163112(前端)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3月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情形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约定: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交易申请确认的净申购金额(申购确认净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3)前10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大于90%。”

截止本开放期最后一日(即2015年5月6日)日终,本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交易申请确认的净申购金额(申购确认净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为47,989,457.77元,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条款。因我司旗下无其他同类基金可与本基金合并,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终止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三、 基金财产清算

1、自2015年5月8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基金管理人将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尽快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律师费、银行汇划费等,根据基金合同,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的实际情况,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管理人决定承担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即清算费用将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而是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