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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08 13:06:03 股吧网页版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9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2
七、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24
八、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26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9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4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36
+三、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基金间转换 ......37
+四、基金的托管 ......38
+五、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39
+六、基金的注册登记 ......40
+七、基金的投资 ......41
+八、基金的融资 ......47
+九、基金资产 ......48
二+、基金资产估值 ......50
二+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二+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二+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二+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二+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3
二+六、违约责任 ......65
二+七、争议的处理 ......66
二+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67
二+九、其他事项 ......68
三+、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见下页) ......69
一、前言
(一)订立《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
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以及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烙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了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南方积极配置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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