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7-30 07:29:01 股吧网页版
关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7-30

   关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的提示性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旗下管理的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中小成长ETF”)于2015年6月29日至
2015年7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会议议案于2015年7月29日获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我司已于
2015年7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发布了《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现将实施转型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正式实施转型日为2015年8月27日。
二、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分别修订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编制《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小成长ETF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63号(《关于准予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2015年8月27日起生效,原《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三、关于选择期的安排和中小成长ETF终止上市交易
本次转型实施前的选择期为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共20个工作日。选择期期间,中小成长ETF的申购、赎回业务及交易业务照常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小成长ETF正式实施转型前可选择卖出或赎回,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中小成长ETF份额将默认转型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在选择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选择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中小成长ETF正式实施转型前,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基金代码。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中小成长ETF转型前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中小成长ETF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中小板300成长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中小成长ETF转型后,转型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运作过程中,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其中国泰新汽车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份额,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新汽车A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新汽车B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小成长ETF正式实施转型前可选择卖出或赎回,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中小成长ETF份额将默认转型为国泰……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