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2-05-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同庆A:封闭期到期停止转托管业务并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05-08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到期
同庆 A、同庆 B 停止转托管业务并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549号)和《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等有关规定,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盛同庆基金”,其基础份额简称为“长盛同庆份额”)
于2012年5月11日封闭期到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由《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基金名称变更为“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础
份额基金代码不变,仍为“160806”。在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
将停止同庆A、同庆B的场外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并进行封闭期到期
转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庆A、同庆B停止办理场外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封闭期到期转换期间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于2012年5月11日当日停止办理同庆A和同庆
B的场外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但在2012年5月11日,同庆A和同庆B仍
可办理场内系统内转托管业务,并仍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二、封闭期到期基金份额转换的基本情况
(一)转换基准日
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即2012年5月11日。
(二)转换对象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庆A和同庆B。
(三)转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长盛同庆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
计算同庆A和同庆B的参考净值,并按照如下基金份额转换公式将同庆A和同庆B转换
为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盛同庆中证800分级基金”)

1
之基础份额“长盛同庆中证800份额”。转换后,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具体请详见2012年5月8日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八章“原长盛同庆
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四)转换费用
本次基金份额转换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申请,由基金管理人统一办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五)转换后基金份额的登记与申购赎回
1.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到期转换遵循原系统登记的原则,即份额转换前后基金份
额的登记系统不变。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的场外同庆 A 和同庆 B 份额,在完成封闭期到期
份额的转换后,转换得到的场外长盛同庆中证 800 份额仍将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同庆 A、同庆 B 份额,在完成封闭期到期份额的转换后,
转换得到的场内长盛同庆中证 800 份额仍将登记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封闭期到期转换完成后,投资者可在长盛同庆中证800分级基金开放日办理
长盛同庆中证800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托管业务。场外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场外
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场内投资者须通过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销售代理资格
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场内代销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本基金销售机构请详见
2012年5月8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第五章“相关服务机构”。
3.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托管在无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销售代理资格的证券公
司或托管单元的同庆A、同庆B份额,转换完成后,须将转换得到的长盛同庆中证800
份额转托管至场内代销机构,或者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销售机构,方可办理基金份
额的赎回业务。
三、封闭期到期转换完成后其它相关情况的说明
封闭期到期后,自2012年5月14日起,同庆A、同庆B将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相关内容请详见基金管理人2012年5月8日发布的《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