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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12 09:07:03 股吧网页版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12

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8
五、基金备案......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10
七、基金转换......14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5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5
十一、基金托管......26
十二、基金的销售...... 26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26
十四、基金的投资...... 27
十五、基金的财产...... 34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35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41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3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4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1
二十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52
二十三、违约责任...... 52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53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53
一、前言

(一)订立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约定每季度进行收益结算,只有在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且基金产生已实现收益的前提下,才会分配红利。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四季红”,并不代表基金每季度都必定分红。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指《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合同: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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