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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7-26 09:13:49 股吧网页版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7-26

长江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智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长江智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系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长江证
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3 号文) 准
予注册, 由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江智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或“基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管
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长江智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 持续运作的议案》 。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 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 2022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2 日 17:00 止(纸质
投票通过专人送交、 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 网络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
3、 纸质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送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 长江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联系人: 邓凌雯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 4001-166-866
邮政编码: 20012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长江智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4、 网络表决票的提交( 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网络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提交按本公告规定的投票方式进行。
5、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6-866 咨询。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长江智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持续运作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2 年 7 月 27 日, 即 2022 年 7 月 27 日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
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投票表决。
四、 表决票的填写和提交方式
( 一) 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表决票或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jzcgl.com) 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其中:
(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
印件;
(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印章, 下同)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 如有) 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 五、 授权” 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 应由
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 五、 授权” 中“ ( 三)授权方式” 的“1、 纸面方式授权” 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 批文、 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 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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