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09 08:04:39 股吧网页版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A类基金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9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 A 类基金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4 年 5 月 9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
基金简称 华安养老目标 2040 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 A
基金主代码 01032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5 月 1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华
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 招募说明书》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5 月 1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华安养老目标 2040 三年持
有混合发起式(FOF) A
华安养老目标 2040 三年持
有混合发起式(FOF) Y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0320 01735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 是 否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
2.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华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
简称“本基金”)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目标日期(即 2040 年 12 月 31 日)的期间内,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
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将自 2024 年 5 月 13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如果投资人多次购买本基
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
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
累计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6 个月 0.5%
Y≥6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中不低于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