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12-07 09:07:31 股吧网页版
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07

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前言...... 3-1-1

二、释义...... 3-2-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3-3-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3-4-2

五、基金的备案 ...... 3-5-1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6-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7-1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8-1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3-9-1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0-1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1-1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12-1

十三、基金的销售 ...... 3-13-1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14-1

十五、基金的投资 ...... 3-15-1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 3-16-1

十七、基金的财产 ...... 3-17-1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 3-18-1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 3-19-1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3-20-1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21-1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3-22-1

二十三 基金的业务规则 ...... 3-23-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4-1

二十五、违约责任 ...... 3-25-1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 3-26-1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3-27-1

一、前言

(一)订立《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冲突的,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