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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26 09:10:48 股吧网页版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6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6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1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 23
七、基金份额的发行和认购 ...... 25
八、基金的成立 ...... 27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8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7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8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9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 40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1
十五、基金的融资 ...... 48
十六、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估值 ...... 48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 57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二十一、差错处理 ...... 66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68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的处理 ...... 7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72
二十六、其他 ...... 72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冲突之处的,应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或《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3. 订立本《基金合同》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二) 本基金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四)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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