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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3 09:05:18 股吧网页版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3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8
五、基金备案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0
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16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8
十一、基金托管 ......29
十二、基金的销售 ......29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30
十四、基金的投资 ......30
十五、基金的财产 ......35
十六、基金财产估值 ......35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37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39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4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6
二十二、违约责任 ......47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48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48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49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管理
人管理基金资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 指《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本基金合同: 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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