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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3-0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3-07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三月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I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3 年 11 月 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416
号文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采用“运作周年滚动”的运作方式,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根据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划分为两种份额类别,即: 鑫利
A、鑫利 B,两类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 3, 其中,鑫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在扣除鑫利 A 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
鑫利 B 享有,亏损以鑫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鑫利 B 首先承担。两类份额所募
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鑫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开放申购、赎回一次,鑫利 B 在任一
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及之后的一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和
赎回一次。 鑫利 A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的第一个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鑫利 A 在
任一运作周年内的第二个开放期与鑫利 B 在该运作周年内的开放期重合,该开
放期为两个工作日。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II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特定风险
包括: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由于其特定的收益安排机制,其两类基金份额的风
险与收益特性有显著差异。本基金在扣除鑫利 A 的约定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
收益将归鑫利 B 享有,其杠杆机制使得鑫利 B 的收益波动水平将高于本基金的
波动水平,鑫利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的同时,也将承担本基
金收益不佳条件下的损失。另外,由于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的特别机制,鑫利
B 的收益杠杆水平存在不确定性,鑫利 A 与鑫利 B 的份额比例原则上可能围绕
7:3 上下浮动。该比例增大时,鑫利 B 的杠杆风险水平增加,反之亦然。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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