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头大哥777”是网名,其真实身份为王秀杰,他在2005年至2007年间因通过互联网提供股市投资咨询服务而声名鹊起。然而,他的行为最终导致了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罪行:
**非法经营罪**
王秀杰被指控犯有非法经营罪,这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和证据:
1. **未经许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带头大哥777”通过个人博客、网络聊天室、Q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关于股票市场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构成了实质性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在中国,此类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的批准并获得相应资质。王秀杰并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从事此类活动,违反了《证券法》和《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的规定。
2. **收取高额服务费用**:
王秀杰通过设立不同级别的会员制,向加入其投资团队的成员收取数额不等的服务费,有的甚至高达数十万元。这些收费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中的“谋取非法利益”要素,即未经许可擅自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
3. **涉案金额巨大**:
检察院证实“带头大哥777”涉案金额达1300多万元人民币,这一数额反映了其非法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影响范围,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4. **虚假宣传与误导投资者**:
“带头大哥777”在推广其服务时,可能使用了夸大其词的宣传手段,声称自己具有极高的投资成功率和丰厚的投资回报,塑造出“股神”形象,吸引大量投资者加入。这种虚假宣传可能导致投资者基于错误信息做出投资决策,造成经济损失。
**证据方面**
针对上述罪行,相关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多种类型的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 **财务记录**:
包括银行账户流水、收付款凭证、会员缴费记录等,用于证明王秀杰收取服务费的具体金额以及资金流向,确证其非法经营的事实。
2. **网络痕迹**:
包括其博客文章、聊天记录、Q公告、电子邮件、网络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这些可以揭示王秀杰如何开展咨询服务、发布投资建议、招募会员及收取费用的过程。
3. **会员证词与投诉**:
受害者(即付费会员)的陈述、报案材料、与“带头大哥777”沟通的记录等,能够直接反映其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以及对投资者造成的实际影响。
4. **内部文件与培训资料**:
若存在的话,这些文件可能揭示王秀杰及其团队如何组织、运营非法咨询服务业务,包括业务模式、收费标准、营销策略等。
5. **专家鉴定意见**:
如果有必要,可能会有金融、法律专家对王秀杰提供的投资建议是否构成证券咨询服务、其行为是否符合行业规范等进行专业鉴定。
6. **警方调查报告**:
包括对王秀杰个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实地调查结果、对相关人员的讯问笔录等,全面呈现犯罪活动的全貌。
综合上述证据,司法机关认定王秀杰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并据此对其进行了起诉。经过审理,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秀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万元人民币。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对王秀杰非法经营活动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法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