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化3: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银化3资讯
2018-03-09 16: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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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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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062号



致: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银山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山化工”)的委托,指派龚星



铭、张渊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列席



了银山化工于 2018年 3月 9日召开的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经办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银山化工董事会于 2018年 2月 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c/index)网站上刊登



了《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该通知说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同时说



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2项,分别为:



1、《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合同》;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并于 2018年 3月 9



日按公告通知的时间、地点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银山化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



股份 69600062股,占银山化工股份总数的 60.87%。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4年 11月 19



日)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银山化工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银山化工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由银山化工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



文彬先生主持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人员的与会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主持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银山化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且议



案内容不包含关联交易,已经全部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银山化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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