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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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390 号
致: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山化工”)的委托,指派田原律师、张渊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银山化工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银山化工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
www.neeq.com.cn/)网站刊登了《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法律意见书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等相关事宜,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4 项,分别为: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 年年度报告》;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并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按公告通知的时
间、地点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银山化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66061762 股,占银
山化工股份总数的 57.77%。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9 日)转让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银山化工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银山化工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由银山化工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文彬先生主持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与会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银山化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且议案内容不包含关联交易,已经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银山化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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