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210 号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5
三、 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12
四、 结论意见 ...... 15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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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210号
致: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内容及程序、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等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本次发行的认购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交易实施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等事项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 年 11 月 9日,公司召开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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