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体育: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力盛体育资讯
2024-04-18 19:12:11
  • 点赞
  • 2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毛一帆律师、蒋嘉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系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权利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4人,代表公司股份39,47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684%。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数 9 人,代表股份 39,3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24.2613%。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5 人,代表股份 17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本总数的 0.107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