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瑞尔特资讯
2024-04-22 21: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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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瑞尔特卫浴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股东大会的有关工
作人员、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
职权。

第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
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
在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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