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瑞尔特资讯
2024-04-22 21: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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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提名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即为送达日期;以信函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邮件进入对方邮箱之日为送达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委员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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