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事务部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
成,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且审计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 董事会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十七) 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未授权予总经理的公司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 若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董事长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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