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
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享
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 取得深交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
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推荐书, 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 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
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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