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宏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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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2: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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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驻公司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经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合理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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