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过半数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且须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七)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及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由提名股东于董事会召开15日前将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15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在形成正式董事候选人名单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函进行审查,形成明确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除董事会秘书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证券部在召开董事会召开15日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依据本规则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经审核认为被提名董事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将审查意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前通过董事会反馈给提名人。
依据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经审核认为被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会、董事长应当依据审查意见重新考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董事在投票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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