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董事为公司及子(孙)公司2024年度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德力股份资讯
2024-04-12 20:35:1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13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6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为公司及子(孙)公司融资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为公司及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申请融资额度概述

为满足公司融资及经营需求,公司及全资子(孙)公司 2024 年度拟向相关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综合融资额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最终以各家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或借款、融资协议金额为准)。综合融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融资租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综合融资授信业务。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子(孙)公司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在上述贷款额度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办理具体手续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调配各贷款主体之间的额度。本次授权生效期限为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二)担保事项

为支持公司发展,促使公司更加便捷获得融资,保证公司生产及经营发展的
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先生、公司董事俞乐先生、公司董事程英岭先生、公司董事张达先生、公司董事卫树云女士、公司董事黄小峰先生拟以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为公司融资额度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含本数)的担保,以上连带责任保证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

本议案尚须获得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担保事项决议有效期自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担保合同为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施卫东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被失信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施卫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2415.93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67%,本次为公司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情形。因此,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先生为公司及子(孙)公司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俞乐先生系公司总经理、董事,不属于被失信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俞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0 万股股份,通过新余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54 万股股份,其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情形。因此,俞乐先生为公司及子(孙)公司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张达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不属于被失信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张达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0 万股股份,通过新余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63 万股股份,其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情形。因此,张达先生为公司及子(孙)公司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程英岭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不属于被失信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程英岭先生通过新余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30 万股股份,其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情形。因此,程英岭先生为公司及子(孙)公司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黄小峰先生系公司董事,不属于被失信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黄小峰先生通过新余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24 万股股份,其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情形。因此,黄小峰先生为公司及子(孙)公司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卫树云女士系公司董事,不属于被失信执行人,其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