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银河电子资讯
2024-04-12 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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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21 日、2024 年 3 月 23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3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3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3 月 23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张
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 188 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65,419,1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 23.562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见证律师列
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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