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众业达资讯
2024-04-19 17: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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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为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配。

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
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4、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其他不适宜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6、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调整分红政策和本规划: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本规划的,应以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五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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