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四) 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 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 独立董事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
求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该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重大交易事项:
(1) 购买资产
(2) 出售资产
(3)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签订许可协议;
(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
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
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七条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
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本制度第十条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九条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