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04月)
众业达资讯
2024-04-19 17: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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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及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其中三人为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一名。

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三条 独立董事的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并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
务代表兼任证券部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
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拟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决定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九)审议股东大会审批权限以外,但满足下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十)审议批准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除外)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的较高者为准)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30%以下的事项;

(十一) 决定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外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交易(交易的认定及金额计算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章程作特别规定的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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