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草案)
为进一步增强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条 在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
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五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分红顺序的规定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份比例分配,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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