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子
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适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及担保决策权限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6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项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九条 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
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
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
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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