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包装: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合兴包装资讯
2024-04-19 21: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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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为完善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
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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