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四月
致: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议案内容等事项。
2、2024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其控股股东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提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临时提案发布了《易普力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已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召集人,提案程序完备;召集人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发出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通知要素齐备。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及其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合计十四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此前发布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有关临时提案事项的专项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湖南省
长沙市岳麓区谷苑路 389 号易普力公司 602 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9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及其补充通知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计持有公司 779,070,964 股股份,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8060%。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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